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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区赋予镇(乡、街道)实权 强化派驻机构管理
时间:2023-02-08 10:16:40  来源:本地原创  作者:吴培勇

播州区积极理顺级部门与镇(乡、街道)以及派驻机构之间的关系,出台《区级部门派驻镇(乡、街道)机构管理办法》,推进派驻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基层治理实效,持续巩固“两项改革”成果。

一是赋予镇(乡、街道)管理权。镇(乡、街道)党(工)委全面履行派驻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管理分局、自然资源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人民法庭等区级部门派驻镇(乡、街道)机构。镇(乡、街道)(工)委及时接收派驻机构人员的组织关系派驻机构实行镇(乡、街道)与主管部门双重管理,遵循“条块结合、强化属地”的管理模式,健全镇(乡、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同部署、同落实,推动派驻机构镇(乡、街道)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优化协同高效运转。

二是赋予镇(乡、街道)人事权。镇(乡、街道)(工)委可提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意见交级主管部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服从、不配合镇(乡、街道)工作不能胜任其岗位的,驻地或片区内镇(乡、街道)党(工)委应向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整建议,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采纳镇(乡、街道)党(工)委意见,按程序办理。

三是赋予镇(乡、街道)考核权。派驻机构及其人员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发放,由驻地镇(乡、街道)负责。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工资、职级职称及业务领导,由级主管部门负责。派驻机构按照双重管理要求,每年以书面形式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一次工作述职。镇(乡、街道)党(工)委对派驻人员年度目标考核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作为区级派驻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片区派驻的,年度考核驻地镇(乡、街道)党(工)委应征求片区内其他镇(乡、街道)党(工)委意见。镇(乡、街道)在派驻部门核发派驻人员公用经费、工作补贴基础上,结合镇(乡、街道)实际适当增发公用经费、工作补贴。